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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自律公约”的函

发表时间:2025-05-21 12:30:44 来源:中国交通运输协会

各会员单位:

  为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下简称“驾培”)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的驾培市场环境,树立驾培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促进我国驾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驾驶培训分会(以下简称“本会”)制定了《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本公约是所有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及关联业务活动的本会会员的行为准则和共同遵守的行业规范。同时也倡议其他驾培机构加入并遵守本公约。

  本公约经2025年5月21日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驾驶培训分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二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驾驶培训分会

  2025年5月21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自律公约(2025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下简称“驾培”)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的驾培市场环境,树立驾培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促进我国驾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驾驶培训分会(以下简称“本会”)制定了《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是所有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及关联业务活动的本会会员的行为准则和共同遵守的行业规范。同时也倡议其他驾培机构加入并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三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安全、诚信、文明、服务、自律”的驾培行业文化,从事驾培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从事驾培业务应当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具备和保持备案经营项目所需的业务条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车型、培训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投诉方式、学员满意度评价参与方式等情况。

  第五条驾培机构应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内容和学时要求,在备案地组织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虚假宣传、恶意压价、捆绑消费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驾培经营活动。

  第六条响应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号召,创造条件,积极提供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服务模式,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票据。

  第七条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印发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落实驾驶培训主体责任,秉持“将每位学员培养成为安全文明驾驶人”的教学宗旨,在从事驾培活动时,既要注重学员的专业驾驶技能训练,也要强化学员在各种复杂条件和环境下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等综合能力的培养。

  第八条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

  第九条在驾培经营活动中严禁缩减培训学时、伪造培训记录等违规行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安装计时培训终端并上传数据,主动报送《培训记录》以及统计资料等信息。

  第十条 驾培机构应优先聘用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担任教练员,不聘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教练员。教练员须定期参加继续教育;驾培机构应建立师德考核机制,严禁教练员索要财物、侮辱学员等行为。

  第三章 公约执行

  第十一条本会内设行业自律监督督导组,具体负责本公约的实施、监督、解释和修订;负责监督本会会员履约情况。

  第十二条本会建立会员信用档案系统,设立行业监督电话及网络平台,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公示本会会员服务质量排名。对连续三年排名在前且无投诉的驾培机构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并在行业内外广泛宣传。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成员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经查证属实,并提交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对其采取约谈整改→业内通报→取消会员资格→报送主管部门查处等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公约所列条款中,凡国家政策法规已有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驾驶培训分会负责解释。

  本公约经2025年5月21日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驾驶培训分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二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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