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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会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6-02-03 13:46:10 来源:中国交通运输协会

中交协发〔2026〕19号

各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各分支机构、直属单位、控股参股公司,各部、处、室: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会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业经2026年1月24日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

  2026年2月3日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会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协会商会改革、规范涉企收费的决策部署,依据《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要求,结合《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章程》及交通运输行业发展实际、会员服务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法律法规和章程要求,为保障协会正常运转和为会员提供基本服务项目,本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可按年度向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收取会费。

  第二条 我会会员享有自愿入会、退会自由的权利,不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

  第三条 我会合理自主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明确收费与服务对应匹配,保障会员享有基本服务。避免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

  第四条 我会收取会费不以营利为目的,会费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履行的基本义务。

  第五条 我会充分保障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以及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第六条 会费收入用于保障行业协会正常运转、为会员提供基本服务项目。

  第七条 结合协会运营实际、会员服务需求及交通运输行业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会费标准如下:

  1. 协会副会长单位:80000元/年;

  2. 协会常务理事单位:20000元/年;

  3. 协会理事单位:5000元/年;

  4. 协会会员单位(个人会员):2000元/年。

  第八条 我会及所属分支机构收取的会费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总会及所属分支机构不得向同一家会员多头重复收取会费,分支机构无权制定会费标准或截流会费收入。

  第九条 我会按规定对会费进行专项核算,使用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均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条 我会严格依规向会员收取会费,坚决杜绝“收费返成”“抽成”“分成”等违规手段吸收会员、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我会将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并在行业协会年检时填报会费收入情况。

  第十二条 我会的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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